当前位置: 服装设备 >> 服装设备优势 >> 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统计局、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53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1])、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2])、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和移动源[5]。
在广大普查对象的全力配合下,经过各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普查人员的辛勤付出,完成了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实现了普查目标,摸清了全市各类污染源数量、分布、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污染治理情况和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数据等。现将主要数据[6]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总数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个,畜禽规模养殖场个,生活源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1.水污染物排放量
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05万吨,氨氮0.96万吨,总氮2.63万吨,总磷0.17万吨,动植物油0.25万吨,石油类79.04吨,挥发酚4.04吨,氰化物1.48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6.19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65万吨,氮氧化物9.88万吨,颗粒物5.36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7]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6.75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年末,全市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区:黄陂区个,蔡甸区[8]个,江夏区[9]个,东西湖区个和新洲区个。上述5个区合计占全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2.96%。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10]:金属制品业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个,纺织服装、服饰业个,通用设备制造业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全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9.33%。
(二)水污染物
年末,全市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套,设计处理能力.76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实际处理量3.75亿立方米。
年,全市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11]:化学需氧量.56吨,氨氮.33吨,总氮.97吨,总磷38.74吨,石油类79.04吨,挥发酚4.04吨,氰化物1.48吨,重金属6.14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6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7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5吨。上述3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0.47%。
氨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7.12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9.4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9.33吨。上述3个行业氨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的70.65%。
总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9吨。上述3个行业总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总氮排放量的65.49%。
总磷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77吨,农副食品加工业8.22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66吨。上述3个行业总磷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总磷排放量的61.05%。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1.11吨,汽车制造业16.20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46吨。上述3个行业石油类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石油类排放量的81.95%。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1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8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5.68千克。上述3个行业挥发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挥发酚排放量的99.89%。
氰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92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3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24吨。上述3个行业氰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氰化物排放量的99.32%。
重金属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6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9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28吨。上述3个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重金属排放量的98.70%。
(三)大气污染物
年末,全市工业企业脱硫设施套,脱硝设施89套,除尘设施套。
年,全市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40万吨,氮氧化物3.75万吨,颗粒物3.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04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4吨,非金属矿采选业.72吨。上述3个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9.72%。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6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1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吨。上述3个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7.19%。
颗粒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5吨,金属制品业.50吨。上述3个行业颗粒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9.4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1吨,汽车制造业.03吨。上述3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3.4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1万吨,综合利用量.2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42.58万吨),处置量10.2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1.70吨),本年贮存量39.71万吨,倾倒丢弃量59.27吨。
2.危险废物
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33.49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33.56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1.2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12]
全市无伴生放射性矿企业。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全市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6个,水产养殖的区6个,畜禽养殖的区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个。
年,全市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85万吨,氨氮.93吨,总氮.21吨,总磷.90吨。
(二)种植业
年,全市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3吨,总氮.95吨,总磷.75吨。
年,全市秸秆产生量.30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9万吨,秸秆利用量97.73万吨。
年,全市地膜年使用总量.56吨,多年累积残留量.41吨。
(三)畜禽养殖业
年,全市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7万吨,氨氮.05吨,总氮.91吨,总磷.76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09万吨,氨氮.00吨,总氮.50吨,总磷.21吨。
(四)水产养殖业
年,全市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9万吨,氨氮.75吨,总氮.35吨,总磷16.39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全市生活源普查对象为个。其中,行政村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8个和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年,全市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84万吨,氨氮0.83万吨,总氮1.98万吨,总磷.09吨,动植物油.35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06万吨,氨氮0.64万吨,总氮1.64万吨,总磷.11吨,动植物油3.94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9万吨,氨氮0.19万吨,总氮0.34万吨,总磷.97吨,动植物油.41吨。
(三)大气污染物
年,全市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4万吨,氮氧化物0.46万吨,颗粒物2.2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89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年末,全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3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9个。
年,全市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92吨,氨氮5.62吨,总氮9.02吨,总磷1.01吨,重金属48.21千克。
年,全市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8.87吨,氮氧化物89.75吨,颗粒物5.35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34个,处理污水9.61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有6个,处理污水.53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个,处理污水.08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有15个,处理污水.86万立方米。
年,全市污水处理厂对水污染物的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3.86万吨,氨氮1.59万吨,总氮1.36万吨,总磷.47吨,动植物油.55吨。
年,全市污水处理厂的干污泥产生量吨,处置量为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年,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量.49万吨,其中:填埋.10万吨,焚烧.01万吨,其他方式处理38.3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年,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厂8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为16.31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量8.68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5.42万吨、医疗废物1.61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64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年末,全市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89万辆,农用机械柴油总动力.50万千瓦。
年,全市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65万吨,颗粒物1.47吨,挥发性有机物1.82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年,全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30万吨,颗粒物.38吨,挥发性有机物1.6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5万吨,颗粒物.09吨,挥发性有机物.88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3.48吨,颗粒物.90吨,挥发性有机物.23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0吨,颗粒物.19吨,挥发性有机物.31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18吨,颗粒物57.00吨,挥发性有机物.33吨。
注释
1.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企业。
2.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羽、肉鸡全年出栏量≥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3.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5.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铁路内燃机、民航飞机、营运船舶污染物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查和核算,未单独核算我市铁路内燃机和营运船舶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6.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7.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8.蔡甸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的3个街道:沌口街道、军山街道、沌阳街道。
9.江夏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4个街道:佛祖岭街道、豹澥街道、流芳街道、滨湖街道。
10.工业源分行业普查对象:仅汇总统计工业源普查报表基层表式中第一行业代码的普查对象。
11.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的量。
12.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本文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