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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规处罚情形示例
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2、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4、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5、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图源:以上图源均来自某省住建局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参照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号令)《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JGJ3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76号)三、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图源:郑州市应急管理局1-12月行业事故统计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总包单位与各机械设备安拆等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2、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在项目的落地实施。
3、按期组织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地大巡查,全面排查项目大型机械设备安全隐患及管理风险,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销项。
4、督促所有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明确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责任人并落实监管行为。
5、督促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在大型机械设备安装、顶升、拆除过程中加强旁站监督及过程管控。
6、督促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完善大型机械设备应急预案并落实预案交底及演练活动,落实“一机一档”。
五、大型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参考(典型城市)1、深圳2、长三角地区3、广州市广州市年12月份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