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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多个“安踏冠军”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健身器材、服装鞋帽、广告销售等,当前商标状态为申请中。
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申请,被三连拒
提出商标申请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上诉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被驳回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被驳回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申请被三连拒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维持安踏“要疯”商标被驳回原审判决,维持原因是该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要疯”这个商标虽然被驳回,但安踏公司仍然在使用中,其官方商城“要疯”系列产品正在销售中。南都记者还注意到,在“要疯”商标申请遇挫的同时,安踏转而申请“要风”商标,目前该商标在等待实质审查中。据判决书,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的申请,驳回原因为“要疯”商标构成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南都记者注意到,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安踏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要疯”作为商标使用,其直观含义与不健康的精神状态相关,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驳回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安踏公司再以“要疯”商标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等为由,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疯”由汉字“要疯”构成,其中“疯”的字面含义为“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轻狂,不稳重;没有约束的玩耍”。“要疯”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疯”商标属于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终审驳回安踏公司上诉。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安踏公司此次申请“要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三大类,分别为(第18类,类似群-;-):动物皮;背包;马具配件等;(第28类、类似群;-;;;):玩具;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服装;外套;童装;T恤衫;婴儿全套衫;游泳衣;运动鞋;鞋;手套(服装);围巾。南方都市报、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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