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包括: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人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根据大量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导致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最常见的不安全心理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我表现心理———“虽然我进厂时间短,但我年轻、聪明,干这活儿不在话下……”
(2)经验心理———“多少年一直是这样干的,干了多少遍了,能有什么问题……”
(3)侥幸心理———“完全照操作规程做太麻烦了,变通一下也不一定会出事吧……”
(4)从众心理———“他们都没藏安全帽,我也不戴了……”
(5)逆反心理———“凭什么听班长的呀,今儿我就这么干,我就不信会出事……”
(6)反常心理———“早上孩子肚子疼,医院,也不知道是什么病,真担心……”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工作中,一旦出现或发现他人出现上述行为和心理状态,一定要及时纠正或加以阻止,以免发生工伤事故。 刘柱整理本文来源:张家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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