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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业务手册一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3/1/12 2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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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总署胡志明市海关局

海关业务手册

管理监督领域:

问题1:

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和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允许企业在全国其他口岸申报货物并接收货物。企业已在胡志明市进行申报。HCM在海防港口岸装运货物。如果海关系统分流红线(化验),我们请求海防海关进行检查。然而,第39//TT-BTC号通知规定,家庭检查仅适用于宿舍、散货、加工NK和SXXK。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在胡志明市海关申报。胡志明?

答:

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29条第9款修改和补充了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的一些条款,该通知规定,根据报关登记地海关分局的建议进行货物实际检查:本款规定的货物实际检查仅适用于货物,散装货物和进口货物用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

如果涉及保护问题,市海关局。胡志明已向海关总署发出书面报告,但尚未作出书面答复。建议企业遵守规定。

问题2:

日本的母公司将笔记本电脑交给越南员工使用。返回越南的越南员工不申报,也不为这些笔记本电脑纳税。母公司向越南子公司支付了这些笔记本电脑的发票。然而,越南的子公司没有证明这些笔记本电脑的进口文件。建议市总部局。HCM指导为使用此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号码办理进口手续。

答:

关于项目政策:根据信息通信部年10月15日第11//TT-BTTTT号通知中规定的禁止进口的二手信息技术产品清单,商品代码为HS.30.20"笔记本电脑,包括笔记本,二手信息技术产品目录的二手笔记本、平板电脑禁止进口到越南市场。

二手笔记本电脑是进入越南的个人的随身行李,则根据第//ND-CP号法令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免税。

个人将货物运回公司家庭的,应当按照入境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文件、文件等手续。

建议企业直接与海关当局联系,重新检查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文件和文件,并有具体说明。

问题3:

在日本,可以在抵达前或报关前检查货物,企业将提交文件,并可以提前进行报关。在越南有类似的系统吗?

答:

根据第59//ND-CP号法令第13条第1款和第38//TT-BTC号通知第19条的补充修订第08//ND-CP号法令第26条,第39//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款进行了补充修订:

目前,海关申报的接收、检查、登记和处理规定如下: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每天24小时和工作7天接收、检查、登记和处理报关单。申报将基于风险管理进行分流,包括03个流:1流、2流和3流。

第1行:在系统处理后立即接受申报信息。

第2流:检查报关人在国家一站式门户上提交、出示或相关文件的相关文件。

-第3行:根据海关申报人提交的海关记录的相关文件、出示或国家一站式门户上的相关文件,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

问题4:

我们公司是一家为外商加工的跨国公司。我们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些原材料,用于加工和出口到国外,但有一些原材料,我们不能确定正确的规范,所以当结算报告-流动性总是有差异,报告数据和事实,导致我们纳税和罚款违反主要。请海关当局指导我们这个案件。

答: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55条,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规定加工品和出口生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水平:

企业在进行生产之前必须确定实际规范。实际规范是用于加工和生产出口产品的实际原材料和材料的数量,并按照本通知附录二号第27号表格的规定确定。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更改,企业应重建规范,并负责存储与确定实际规范相关的数据、文件和文件,并在根据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向海关当局报告结算时,向海关当局通报实际生产量。这一点。

对于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尚未完成完整产品的制造产品,组织和个人在提交结算报告时无需提交实际规范(例如,船舶加工和出口生产预计在三年内完成,直到第三个财政年度才能提交实际规范)。

未建造的耗材应按产品进行规范,组织或个人必须存储与使用材料相关的凭证,并附有有关该材料进出口和库存情况的结算报告中。

组织、个人和海关当局使用实际生产规范来确定改变用途、转移产品国内消费、退税、不征税或作为海关当局在通关后检查和专门检查的依据。

问题5: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产品的EPE公司。目前,我们公司希望扩大业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该项目是提供服务:维护维护,机械安装,运营支持...为国内客户。

那么我们公司怎么办呢?公司内部的区域划分是否?如何纳税?

答:

公司介绍的服务活动不属于海关机关的管理对象。建议企业联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指导。

问题6:

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74条第1款规定:

为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但下列情况下,DNCX及其合作伙伴选择执行或不履行海关手续:

c)货物在国有企业内部轮换,同一出口加工区中的国有企业之间轮换;

那么,选择不办理总部手续的企业在购买以行使出口权时,这是真的吗?

答:

第74条第1款。对于为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进口货物的一般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但下列情况下,DNCX及其合作伙伴选择执行或不履行海关手续;

企业购买以行使出口权和进口权的,应当按照第38//TT-BTC号通知第77条的规定执行。

建议企业认真研究上述规定以执行。

问题7:

企业购买从事生产活动的原材料、物资和设备,构成从国内出口的产品,缴纳全额税款,无需报关,对还是错?是否列入结算报告?

答: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74条第1款、第2款,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

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

如果购买原材料、材料和设备,以参与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活动,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报告结算。

问题8:

A12型NK是烘干炉的气体、组件、工厂机器和工具的替代品,DNCX是否列入结算报告?

答:

根据年4月1日关于VNACCS系统上的XNK类型代码编号:/TCHQ-GSQL号公函,A12类型如下:

进口生产经营(货物在海关分局其他海关分局办理手续),用于企业进口商品用于消费、贸易业务;进入生产活动的原材料业务(非关税区内的GC、SXXK、国有企业和企业除外);免税投资进口货物,在进口口岸海关分局其他海关分局办理手续;国内企业从非关税区、国有企业进口货物业务或就地进入经营。

因此,如果企业以A12类型进口上述货物,则不符合企业从国外/国内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的目的,因此不列入结算报告(仅对原材料的结算报告,生产用品;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60条的规定出口产品)

问题9:

企业将原材料进出口到SXXK,但时间长了,所以这种材料的质量下降不能投入生产。企业要求销毁这些原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

答:

根据政府年9月1日第//ND-CP号法令第16条第7款,第//QH13号进口税法;

根据第13//QH12号《增值税法》第3条,越南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本法第5条规定的对象除外;

根据第13//QH12号《增值税法》第5条第20款规定:货物通过越南领土转口或过境;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临时出口、再进口货物;根据与外国签订的出口生产加工合同,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料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海关总署年12月13日第/TCHQ-TXNK号公函、年1月29日第/TCHQ-TXNK号公函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NK税和增值税如下:

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的,不再需要强制销毁;用于生产半成品和成品但损坏但被完全销毁的进口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必须申报和缴纳进口税,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对被销毁但在越南使用和消费的商品征收增值税。

问题10:

D轰业扫描了文件并用数字签名签名,是否需要保存原件文件?

答:

报关人海关档案必须保留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6a条的规定,对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报关人应当保存本条第1款规定的海关文件原件,期限为5年,并在通关后检查时向海关机关出示。原件可作为电子凭证或纸质凭证表示。

因此,尽管企业扫描了记录并用数字签名签名,但仍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保存文件。

问题11:

在SX过程中获得的废料、危险废物和工业废物。在进行收集时,企业是否必须向海关发出监督报告?是否与规范中的消耗率有关?

答: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75条第4款、第5款、第7款,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企业废料和废料的处理如下:

DNCX的废料和废料处理

a)对于获准销往国内市场的废料和废料:海关手续按照本通知第二章的规定执行,根据该通知,DNCX办理出口手续,国内企业按相应类型开具进口货物报关单;

b)对于允许出口到国外的废料和废料:DNCX按照本通知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国有企业的原材料、物资、废料和废料的销毁按照本通知第64条第3款第d点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废物处理。DNCX负责记录详细的帐簿,在检查时向海关当局出示。

问题12:

作为企业,第39//TT-BTC号通知第54条第2款规定,用于加工和生产出口货物和出口加工的原材料和材料包括"直接参与出口产品的加工和生产,但不直接转化为产品或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和材料"。因此,可以理解用于工厂和机器的进口耗材用于出口生产和加工过程,但不构成产品也执行结算报告,对吗?(本部分以前不向出口加工企业执行结算报告)。如果是,请使用数字报告模板?

答:

第38//TT-BTC号通知第60条对结算报告作出修改和补充,关于结算报告的规定如下:

从事加工、生产出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DNCX)提供有关进口原材料、进口物资、原材料和物资仓库活动的信息;从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管理系统中,通过该系统通知生产设施的海关分局,进入成品仓库、出口成品仓库以及附录二第30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

组织、个人根据本通知附录二第25号表格规定的信息指标,编制并提交关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包括企业进口)的进出口材料、原材料和材料的结算报告。系统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BCQT-NVL/GSQL附录V号;根据本通知附录二第26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a/BCQTSP-GSQL号表格,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a/BCQTSP-GSQL号表格,由进口原材料和材料生产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成品的结算报告和实际规范根据本通知附录二号第27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或本通知附录V第16/DMTT-GSQL号表格,生产出口产品。

问题13:

企业出货后,并取得报关结果后,收到客户的额外PO。企业已联系总部KV1分局调整申报,但未能完成。请问此情况企业如何调整产品价值信息。

目前,该企业正在年底进行SXXK原材料结算。这个时间相当长,企业是否按月进行NPL结算?通知和条例指南。

答:

1/如果申报已通关,企业希望在VNACCS系统上按照AMA命令进行补充申报。第38//TT-BTC号通知第20条的补充申报在39//TT-BTC号通知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2/目前关于SXXK原材料结算报告的规定是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60条修改和补充的。因此,规定企业按财政年度提交结算报告。

问题14:

根据现行规定,报关人只对属于黄流、红线的货物提交海关文件,但在绿流申报后进行补充申报时,海关官员拒绝确认,因为没有出示海关文件,在绿色通道申报表上盖章确认(补充代码)。商品产品)。这是对还是错?我的公司向EPE公司销售,所以与进口公司一起申报海关分局。

答:

根据现行规定,绿、黄、红三条线的补充申报必须提交与申报信息修改有关的文件。

第38//TT-BTC号通知第20条规定的海关记录的补充申报在39//TT-BTC号通知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到: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记录进行补充申报,是补充填报报关信息,并提交与报关信息进行修改的申报文件。

其他申报案例

除本通知附录二第三节规定的未补充申报的报关单上的信息指标外,在下列情况下,报关人可补充报关单上的信息指标:

a)在通关中补充申报:

a.1)报关人、纳税人在海关机关向报关人通报报关单分流结果前,可补报报关单;

a.2)报关人、纳税人在海关机关通报分流结果后发现报关错误,但在通关前,应当补充报关记录,并依法处理;

a.3)当海关当局发现货物事实和海关记录与在检查记录时的申报信息之间的错误和不一致时,报关人、纳税人应海关当局的要求进行补充申报,对货物进行实际检验,依法处理。

b)货物通关后补货:

除与进出口许可证有关的额外申报内容外;对货物质量、卫生、文化、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植物产品、食品安全进行专业检查,在下列情况下,通关后,开关人进行补充申报:

b.1)报关人、纳税人在报关中发现有错误时,应当在通关之日起60日内补报海关记录,但在海关机关决定清关后检查之前;

b.2)自通关之日起60天内,在海关当局决定在通关后检查之前,检查员、报关人、纳税人发现报关错误时,应进行补充申报,并依法处理。

补充申报程序

除本条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的补充申报情况外,补充申报程序如下:

a)开关人的责任:

a.1)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01号表格或02号表格或04号表格或附录二附录2表格补充电子报关单的信息指标,并通过系统提交与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在纸质报关单上进行补充申报的,报关人应按照本通知附录第03/KBS/GSQL号表格提交2份补充申报文件原件和与补充申报有关的文件复印件1份。

根据本条第1款第a.3点的规定,在收到海关当局要求补充申报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申报;

a.2)如果货物没有通关,如果货物改变排队港、出口口岸和运输工具,则开关人应按照本条的指示进行补充申报。改变排队港、出口口岸、运输工具改变货物运输方式的,应当依照本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消报关单;

a.3)如果海关申报人要求更改出口口岸,出口货物已通关,则货物已进入口岸的海关监管区;港口排队,同时更改运输工具名称,报关人必须提交主管当局的变更出口口岸的书面许可或根据第32/TCX/GSQL附录V号表格向排队口岸的海关当局发出的变更货物的通知文件,新的出口口岸,以更新系统上。海关官员在排队港口和出口口岸进行监督,根据本通知第52b条第4款的规定,在改变排队港口和出口口岸的文件中确认货物,并监督货物运往新的排队港和出口口岸,以便装卸运输工具进行出口。报关人应当在向海关机关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进行报关信息补充申报。

出境运输车所有人更改运输工具名称,但未更改排队港和出口口岸的,在将货物装上出境运输工具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通知附录第33/TDPTVT/GSQL号表格,其中明确说明属于申报表的货物出口海关将相应更改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出境运输车所有人变更排队港、出口口岸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52b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到新的排队港;

a.4)如果出口货物已通关,但货物尚未进入口岸的海关监管区,如果更改了排队港、出口口岸,报关人应按照第34/TCXCK/GSQL号表格向注册地海关分局发出变更排队口岸和出口口岸的通知。货物运往的口岸海关分局已申报,以便执行系统上的监控地点的转移。报关人应当在向海关机关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信息;

a.5)通过监管区运输货物时,如果集装箱编号与报关单上申报内容有不准确之处,报关人应向进口口岸的监督海关官员出示进口货物交货单据,或按照第31/BKCT/GSQL附录V表格提交出口集装箱编号清单本通知附有运输公司签发的关于在口岸监督海关官员更改集装箱编号的凭证。海关官员监督检查并更新正确的集装箱编号到系统,以执行进一步的程序。

报关人应当在货物通过海关监管区后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地海关分局补报;

a.6)以散货、舍舍(空运方式除外)运输方式的进出口报关单已通过监管区合格,如果报关单上的数字和重量有偏差,报关人出示仓库经营企业的称重单,海滩、港口或收货记录,卖方代表签署确认书或海关官员监督的数量和重量的现场记录。海关官员监督检查和确认港口的称重单或收货记录,由卖方代表签署确认书或鉴定现场记录,以处理如下:

a.6.1)如果货物必须持有许可证:监督海关官员只确认允许货物通过系统上的监控区域正确数量和重量,包括许可证上允许的货物数量和重量,如果许可证上写有容差;

a.6.2)如果不属于该类别的货物必须持有许可证,并且是商定的进出口货物,即购买、销售整批、整船(通常称为买舍、买桶、卖舍、卖桶),并就货物的数量和贸易水平(同一类型货物但不同尺寸导致不同价值)有约定: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01张复印件,可以显示同意接受数量、种类和结算方式的差额,根据报关人提交的相应事实和付款方式,海关官员监督确认所有货物的实际货物将通过该地区。系统上的监控区域。报关人应当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在货物全部通过海关监管区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进行补充申报;

a.6.3)如果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报关单和专门检查结果的申报有偏差(本条第6.2款第a.6.2点规定的除外),报关人应按照本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在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进行补充申报;未补充申报的,与申报海关相比,剩余货物不得通过监管区域。

b)海关当局的责任:

b.1)关于通关中的补充申报:

b.1.1)接收系统上的补充申报文件;

b.1.2)海关官员在收到足够的补充申报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充申报文件的检查,货物实际检查时间(如有)按照《海关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并通过该系统通报检查结果,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的,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b.1.3)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b.2)货物通关后进行补充申报:

b.2.1)接收系统上的补充申报文件;

b.2.2)在下列期限内处理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开海关人员:

b.2.2.1)海关官员在收到足够的补充申报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充申报档案的检查,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如有),并通过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b.2.2.2)如果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海关官员将拒绝通过该系统的理由通知报关人。

b.2.3)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b.3)如果申报纸质海关,在执行本条第b点的工作时,海关官员必须注明接收补充申报文件的日期和时间;检查补充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并在补充申报申请的书面上公布检查结果;向报关人支付海关当局确认的补充申报申请书01。

在进出口情况下,可以商定购买、销售原批次和整船,并就货物的数量和贸易水平有容差的协议

a)开海关人员的责任:

补充电子报关单的信息指标,并通过系统提交与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具体如下:

a.1)港口的称重单(散货、舍货)或港口的检件或鉴定服务商的数量、重量的现场记录或鉴定服务商的数量和种类的鉴定结果:01张照片;

a.2)进口报关单或出口商出口报关单的入库单:01张;

a.3)收货记录有卖方代表签署确认书或买方和卖方确认的结算单,货物的数量、商业级别分类结果和实际付款金额:01份。

如果结算单没有买方和卖方的确认,必须在凭证上得到报关人的确认;

a.4)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显示关于接受数量、类型和结算方式差异的协议内容,根据相应的实际和付款方式:01张;

a.5)付款凭证(如有):01张照片;

a.6)许可证调整了必须持有许可证的货物数量:01份原件。国家专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许可证的,报关人无需提交此单据。

自通关之日起30日内,报关人未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调整许可证或发放差额货物的额外许可证,必须重新出口许可证外的货物。

b)海关当局的责任:

b.1)接收和检查补充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b.2)海关官员在收到补充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处理并通报补充申报材料的检查结果,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的,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如果寄送过剩或错误货物,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寄存货物或错误货物的情况下,补充海关记录的程序

a)托运人发送合同货物数量过剩(不改变商品数量)和接受过剩货物的收货人:

a.1)开海关人员的责任:

报关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a.1点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交以下文件补充:

a.1.1)托运人超重、错误货物的确认文件:01份;

a.1.2)合同和合同附件记录了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或其他具有法律规定同等价值的文件的修改:01份;

a.1.3)商业发票记录了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的修改:01张;

a.1.4)提单或等效运输单据(如果补充申报与未出境海关监管区的散货和货物的数量、件数或重量标准有关):01份载有提单或同等运输单据的进口货物的复印件;

a.1.5)付款凭证(如有):01张照片;

a.1.6)许可证调整了必须持有许可证的货物的数量,并在通关中进行额外的申报:01份原件;

a.1.7)专业考试证书已调整到数量,如果专业考试证书上注明的数量:01原件。

国家专门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一站式法规的规定,以电子形式将本条第1.1.6点、a.1.7点的规定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一站式门户的,报关人无需提交此单据。

a.2)海关当局的责任:

a.2.1)接收补充申报文件;

a.2.2)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督范围内(包括货物在货物运回保管期间)的实际检查。货物已运出海关监管区,开关人应当出具经鉴定服务商对货物实际数量的真实数量进行书面确认;

a.2.3)检查和处理测试结果:

a.2.3.1)如果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贸易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适当的补充申报单据检查结果:接受补充申报内容,处理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继续处理程序。《海关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间;

a.2.3.2)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确定证明补充申报或有走私、商业欺诈迹象的文件的适用性,海关当局应向国家主管当局和其他有关国内机构(船公司,快递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核查结果,如补充申报内容适当,则按规定继续办理;证明补充申报文件不符的,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a.2.3.3)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补充申报单的检验结果不一致: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b)托运人与合同货物种类相比,货物种类过剩(改变商品数量)和接受过剩货物的收货人:

b.1)开关人的责任:在本条第a.1款第a.1点的指示执行;

b.2)海关当局的责任:

执行本条第a.2款的指导。如果与国内有关当局的核查信息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补充申报证明文件的适用性,需要向海外有关当局核实: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将信息提交海关总署进行检查,在收到有关当局的核查结果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与海外有关当局(出口国海关、船公司、出口商、海外海关参赞)进一步申报的证明文件是否一致。在水中。在复杂地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海关总署决定延长核查时间,每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海关官员在收到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申报文件的处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按规定进行(如有)。

c)如果补充与货物种类有关的信息指标,将完全更改整个货物的货物名称(错误发送货物):

c.1)开关人的责任:

报关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a.1点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交以下文件补充:

c.1.1)托运人错误发货的确认文件,说明错误发货的原因:01份;

c.1.2)合同和合同附件记录了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或其他具有法律规定同等价值的文件的修改:01份;

c.1.3)商业发票记录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的修改:01张;

c.1.4)提单或等效运输单据(如果补充申报涉及集装箱数量、件数或重量的散货和未出境海关监管区的货物数量标准):01份;

c.1.5)付款凭证(如有):01张;

c.1.6)书面说明接受报关人错误寄送货物的原因:01份原件。

c.2)海关当局的责任:

c.2.1)接收补充申报文件;

c.2.2)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内(包括货物在货物运回保管期间)进行实际检查。《海关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间。

货物已运出海关监管区,开海关人应当出具货物鉴定单位对货物实际货物数量和种类的书面确认;

c.2.3)检查和核实补充申报证明文件的一致性: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以便与外国有关当局(出口国海关,)船公司、出口国代理、出口商、海外海关参赞)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在复杂地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海关总署决定延长最多2次核查时间,每次不超过45个工作日。

海关官员在收到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申报文件的处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按规定进行(如有)。

c.2.4)处理测试结果:

c.2.4.1)如果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贸易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验证结果一致或超过验证期限而没有结果: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并办理进一步手续;

c.2.4.2)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检验结果,确认补充申报凭证不合格: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如果货物和货物没有将部分运出海关监管区,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清关后补充海关记录的程序

a)开海关人员的责任:

补充电子报关单的信息指标,并通过系统提交与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具体如下:

a.1)托运人缺货确认文本:01份;

a.2)合同和合同附件记录了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的修改:01份;

a.3)商业发票记录了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的修改:01张;

a.4)提单或等效运输单(如果补充申报与集装箱数量、件数或重量有关,但尚未从海关监管区运出的货物数量或重量):01张;

a.5)付款凭证(如有):01张照片;

a.6)鉴定服务贸易商实际进口货物数量的鉴定结果。

b)海关当局的责任:

b.1)接收补充申报文件;

b.2)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内(包括货物在货物运回保管期间)的实际检查。《海关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间;

b.3)处理测试结果:

b.3.1)符合海关监管区内货物实际和货物信息已移送海关监管区的补充申报记录: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并办理进一步手续;

b.3.2)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确定证明补充申报或有走私、商业欺诈迹象的文件的适用性,海关当局应向国家主管当局和其他有关国内机构(船公司,快递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核查结果,如补充申报内容适当,则按规定继续办理;证明补充申报文件不符的,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b.3.3)如果补充申报文件与海关监督区内的货物和货物信息被移出海关监管区的事实不符: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并依法处理。

问题15: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组装汽车导线的公司。公司以HS代码(滚动形式)向DNCX客户销售电线。通过客户出口时,检测损坏的商品。

a)如果卷轴已投入生产,并发现损坏或几段电线。然而,由于已经投入生产,公司不再像原来的模式那样,允许以A31-B13或G12-G22的形式重新进口退货。

b)如果卷轴尚未投入生产,由于客户只发现几段电线损坏,因此使用其余部分进行生产,并将损坏的段子送回我们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是否允许在A31-B13或G12-G22下进行退货?

答:

根据《XK税法》第19条第1.b款的规定,NK税第//QH13号纳税人已缴纳出口税,但出口货物必须重新进口,无需缴纳进口税。

根据第//QH13号《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19条第2款,"本条第1款第a、b和c点规定的货物在未使用、加工和加工时可退税"。

上述案件的海关手续按照政府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47条的规定执行。进口原产地货物的出口类型代码为B13。

企业在境外退回的货物不属于出口退税对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进口税。

企业想出口货物以弥补有缺陷的部分商品的,应当按照出口经营方式进行。

问题16:

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a、b、第20条,关于补充XK和NK货物的补充声明:

“...HQ申报人、纳税人在机关通知分流结果后发现报关错误,但在通关前补充海关记录,并按照第38//TT-BTC号通知第a、b、20条、第20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在报关中发现错误时,须在通关之日起60天内补报HQ档案,但在HQ通关后检查前再填报总部档案。"

超过通关日期的60天,在HQ机构决定通关后检查之前,检查HQ申报人,纳税人发现HQ申报中的错误,应进行补充申报,并按照第a款的规定依法处理。b,第20条,第38//TT-BTC号通知。

本着遵纪守法的精神,公开透明。如果公司在通关前及时发现错误,但在分流结果后,如果按照第38//TT-BTC条第38//TT-BTC条第20款,公司仍将受到处罚。虽然在通关前60天通知总部后发现没有受到处罚?

答:

-根据《海关法》第29条第4款和第34条第2款的税收管理法;

-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9条第1款,修订和补充第38//TT-BTC号通知第20条:

"b)货物通关后补货:

除与进出口许可证有关的额外申报内容外;对货物质量、卫生、文化、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植物产品、食品安全进行专业检查,在下列情况下,通关后,开关人进行补充申报:

b.1)报关人、纳税人在报关中发现有错误时,应当在通关之日起60日内补报海关记录,但在海关机关决定清关后检查之前;

b.2)自通关之日起60天内,在海关当局决定在通关后检查之前,检查员、报关人、纳税人发现报关错误时,应进行补充申报,并依法处理......"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是个人或组织实施的过错行为,违反国家管理法的规定,而不是犯罪,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3条第1款第d点规定,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才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案件记录、有关情节来确定过错因素、行政违法行为和制裁。因此,当发生事件时,建议企业联系开报的海关当局进行审查和解决。

问题17:

企业将机械设备出口到国外维修,重新进口时发生维修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对发生维修费用免征NK和增值税?

答:

进口税:

根据年4月6日第//QH13号进口税、年9月1日政府第//ND-CP号法令第13条第2款和海关总署年10月27日第/TCHQ-TXNK号公函的指示,第13条第2款规定:临时进口货物,根据销售合同的保修条件,再出口或临时出口、重新进口以保修、修理和更换免税。

根据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进口货物是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当进口到越南属于应税对象时,海关价值是按照与修理有关的文件支付的维修进口货物的实际费用。货物。"

因此,企业临时出口维修货物,然后根据销售合同的保修条件重新进口的,必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进口税。进口税的计算价值按照第39//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年12月31日第//TT-BTC号通知第20条第4款的规定,临时进出和临时进口货物属于不缴纳增值税的对象。

根据海关总署年10月23日第/TCHQ-TXNK号公函和进出口税局年9月7日第/TXNK-CST号公函的指示,"...运输工具、机器和设备暂时出口到国外进行维修和更换,然后重新进口到越南...只申报对新材料、零部件的增值税,不申报支付海外工钱、修理费的增值税。"

建议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对照进出口实际执行。

问题18:

投资许可证上注明的内容:生产服装。

服务目标: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际条约,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际条约,根据与在越南直接有关的货物买卖和活动的规定行使出口权。

因此,如果不是购买原材料来生产,而是购买货物,然后出口到国外(母公司),公司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如果购买10%的增值税发票(未打开进口申报表),则该部分的关税是否可以退还?或者,如果进口货物(打开进口申报表)然后出口到国外,我共同的公司将承担什么税,这些关税在出口到国外时是否退还。

答:

根据第09//ND-CP号法令第11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期限的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的内容(本法令附录第11号表格)。

a)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总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b)所有者、出资成员、创始股东;

c)分销货物;

d)与商品买卖直接相关的活动;

)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内容,HS代码、出口权、进口权等标准在营业执照中没有规定。

根据政府年5月15日第69//ND-CP号法令规定的条件,允许根据许可证进出口货物。

对于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只能按照政府年5月15日第69//ND-CP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临时进口和再出口货物,不得进行货物的临时进口和再出口业务。

-根据《XK税法》第19条第1.c第//QH13号规定,纳税人已缴纳进口税,但进口货物必须重新出口,无需缴纳出口税。

根据第//QH13号《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19条第2款,"本条第1款第a、b和c点规定的货物在未使用、加工和加工时可退税"。

上述案件的海关手续按照政府年1月21日第08//ND-CP号法令第48条的规定进行,该法令于年4月20日第59//ND-CP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关于进口货物的纳税,然后出口到国外,根据进口项目和申报类型,注册公司将产生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国内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扣除和退税,进口货物然后重新出口,由税务机关管辖,建议企业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获得指导。

问题19:

关于第39//TT-BTC号通知和第38//TT-BTC号货物原产地确定的通知的程序对材料结算报告有何影响?

答:

财政部于年4月20日发布第38//TT-BTC号通知,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不影响材料结算报告。

-根据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60条,对进口原材料、进口材料和出口货物使用情况的结算报告应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修订的第38//TT-BTC号通知进行;海关检查和监督;出口税、进口税和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由财政部长颁布。

与第38//TT-BTC号通知相比,第39//TT-BTC号通知增加了以下几点:

从事加工、生产出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DNCX)提供有关进口原材料、进口物资、原材料和物资仓库活动的信息;从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管理系统中,通过该系统通知生产设施的海关分局,进入成品仓库、出口成品仓库以及附录二第30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

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在发生与本通知附录二第30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有关的业务后立即提供信息。

在与海关当局系统建立联系之前,组织和个人在通知生产设施的海关分局进行原材料、材料和产品的初步库存之前进行信息交流。

海关当局负责公布数据标准,以便组织、个人系统与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信息交换。

根据提供的信息,海关当局对组织和个人通过系统发送的数据与海关当局系统上的数据进行一致性分析和评估。根据本通知第5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确定必须进行检查的,应当检查原材料、物资、机械和出口货物的使用和库存情况。

-组织和个人未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海关当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财政年度定期向海关当局报告原材料、进口物资和出口货物使用情况的结算情况。

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第90天或合并、合并、分离、解散、转移地点,按照本通知第56条的规定,向通知生产设施的海关分局提交结算报告。

组织、个人根据本通知附录二第25号表格规定的信息指标,编制并提交关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包括企业进口)的进出口材料、原材料和材料的结算报告。系统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BCQT-NVL/GSQL附录V号;根据本通知附录二第26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a/BCQTSP-GSQL号表格,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a/BCQTSP-GSQL号表格,由进口原材料和材料生产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成品的结算报告和实际规范根据本通知附录二号第27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生产出口产品,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6/MMTT-GSQL附录V号表格;"

问题20:

我们感到关切的是,当欧盟和越南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得到执行时,提到原产地规则,细胞培养和/或发酵将不被视为创造源头的原始过程。

答:

协议的内容是由欧盟成员国和越南之间的协议决定的。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后,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必须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因此,细胞培养和/或发酵将被视为原始过程,以取决于协定中规定的货物原产地确定规则。

问题21:

需要防止化学品事故的货物的进口清关程序,以及必须登记化学品经营资格的清单上(根据第//ND-CP号法令)与其他商品有何不同?

答:

关于需要预防措施的商品

根据《化学品法》第06//QH12条规定:

"1.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法规;定期为员工提供化学品安全培训和培训。

不属于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学品经营项目的业主,应当根据化学品的规模、生产条件和特性,制定预防和应对化学品事故的措施。

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确定、划定区域并计划定期检查发生化学品事故的高危点;

b)措施、设备和现场应对力量;

c)与外部力量合作应对化学品事故的方案。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工经营项目业主应当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计划》,并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只有在《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计划》获批后,项目才能投入使用。扩大规模、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修改、补充《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计划》,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关于进口化学品的程序:

化学品进口应符合政府年10月9日第//ND-CP号法令的规定,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化学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从事化学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化学品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将进口化学品的实际与政府年10月9日第//ND-CP号法令附录进行核对,以确定化学品经营条件、化学品名称是否必须申请许可证、申报化学品等。进口前。如果企业不清楚,请联系化工部、工业和贸易部或工业和贸易部南部工作局,以指导其实施。

关于海关记录:

根据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1条第5款,对财政部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第16条进行补充修改。

问题22:

一套进口单据需要手签名,给海外卖家带来困难

答:

第38//TT-BTC号通知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进口货物的海关记录对第39//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文件文件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越南法律的法律效力。

根据第36//QH11号《贸易法》第15条第3款:"具有同等价值的文件形式,包括电报、电报、传真、数据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根据第36//QH11号《贸易法》第15条,原则上承认商业活动中数据信息的法律价值:"在商业活动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的数据信息,应承认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价值。

根据《贸易法》第24条。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规定如下:

"1.货物买卖合同以口头、书面或特定行为形式订立。

对于法律规定的各类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因此,根据越南法律,进口单据不应由海外卖家签字。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商业交易中使用纸质或电子凭证。

问题23:

发现和防止委托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

答:

a)目前,海关当局是对进出口货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单位之一。海关当局根据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和以下法律文件:

–年11月29日第50//QH11号《知识产权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年6月19日第36//QH12号《知识产权法》(第条);

-年《海关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

-年9月22日政府第//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指南;

-年8月29日政府第99//ND-CP号法令,规定对工业产权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部年1月30日第13//TT-BTC号通知,规定对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监督和暂停办理海关手续;控制假冒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b)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收到要求保护知识产权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有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监督和暂停海关手续后,海关总署监督管理司通知各省市海关局,立即部署到海关检查组和海关分局等局直属单位,对出口货物采取检查和控制措施,进口与知识产权有关。如果发现疑似伪造商标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这些单位将直接通知权利人及时办理有关货物的海关暂停手续,并办理侵权处理手续(如有)。

c)此外,胡志明市海关局。胡志明一直积极主动地与海关总署的TCBL部队协调、交流或提供信息,以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与科技部等其他主管机构合作,市场管理,经济警察...严格和高效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问题24:

政府第31//ND-CP号法令:没有规定保税仓库可以代表在越南的货主出席

答:

关于开海关人:

根据第08//ND-CP号法令第5条规定"1。货物主进出口。如果货物所有者是外国商人,不在越南,必须通过代理办理海关手续......"

《外贸管理法》第3条第5款规定:"在越南不在场的外国商人是,根据投资、贸易和企业法规定的形式,在越南没有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外国商人;根据贸易和企业法,在越南没有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外贸管理法》第5条第3款规定:"在越南不存在的外国商人、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其他国家、领土(以下统称国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及与越南有双边协议的国家有权出口,根据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进口权。

年3月8日政府第3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货物原产地外贸管理法》,其中规定了向保税仓库货物签发C/O的规定(包括第19条-签发原产地不变的货物证书和第20条-签发甲子货物原产地证书);然而,没有规定保税仓库的业主代表外国商人不在越南。由于不属于管辖范围,海关当局注意到了问题,并将向工业和贸易部报告。

问题25:

根据第三方交货指定的越南企业(非EPE)之间的现场进出口,不签发C/O表格,也因企业不在现行规定的非关税区而享受ATIGA优惠。

答:

第31//ND-CP号法令第15条第6款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考虑向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非关税区和其他具有出口关系的私人海关区域颁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果货物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或本法令第三章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则向国内进口。

根据政府关于规定越南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特别优惠进口税率的法令,对于现场进口,适用特别优惠进口税率的条件是"从非关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的货物"。

问题26:

保税仓储逾期处理指南

答:

销毁货物的,在保税仓库寄存期限内:

年1月21日政府第08//ND-CP号法令第86条第4款规定,"如果货物要销毁货物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破裂、损坏、质量下降或超过保质期,保税仓库所有者必须与货主或货主的合法代表就同意销毁货物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文本将送交保税仓库所在地的海关局进行跟踪。货物主或保税仓库主应依法承担货物销毁费用的责任。

逾期货物寄送保税仓库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年12月22日关于"海关业务地区处理积压货物的指导方针"的第//TT-BTC号通知的规定。

问题27:

企业在胡志明市海关总署投资管理海关分局申报。HCM在零售/散货方面遇到困难,因为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CFS仓库的海关不允许对海港/ICD以外的CFS仓库进行红线。

答:

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18条第1款,第38//TT-BTC号通知第29条的修改和补充,报关登记地海关分局建议的货物的实际检查仅适用于用于加工的货物、散货和进口货物,生产出口货物,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

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58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选择在方便的海关分局办理加工和出口产品的出口手续。

市海关局。胡志明于年7月18日发出第/HQHCM-GSQL号公函,向海关总署报告了执行第39//TT-BTC号通知时遇到的问题,其中包括上述问题。目前,胡志明市海关局尚未收到海关总署的指示。因此,企业可以在CFS管理海关分局注册出口申报表,在CFS办理出口手续并进行实际检查(如有)。

问题28:

海关代理仍然分散、薄弱和异步。因此,希望海关当局在解决方案方面给予支持,并协助加强海关代理的作用,以提高法律的合规性、信息透明度和海关代理今后更有效地运作。

答:

近年来,海关当局在培训、组织考试、颁发海关代理证书和承认海关代理方面努力建立和发展海关代理。海关当局还一直将海关代理确定为海关当局在办理海关手续和货物清关方面的长期臂膀;帮助海关当局提高海关部门的管理效率。因此,海关当局为海关代理的发展创造了一切条件。然而,发展海关代理不仅受海关当局的影响,而且受海关代理、企业界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要同步、扎实地发展海关代理,国家必须制定具体、适当的政策;企业必须改变自己办理手续或通过服务公司办理手续的习惯,不能保证服务质量,海关代理必须证明自己的能力和优势,以便企业和海关当局相信,促进海关代理的发展。

问题29:

货物再出口临时进口程序指南。

答:

由于没有具体说明临时进口再出口的类型,海关当局的指导方针如下:

在政策方面,根据政府年5月15日第69//ND-CP号法令第三章,规定"临时进口、再出口、临时出口、再进口和转口岸"。

海关手续按照第59//ND-CP号法令第22至2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该法令从政府第08//ND-CP号法令第49条到第55a条修改和补充,其中详细规定了《海关法》关于海关程序的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措施,海关检查、监督和控制。

问题30:

电子报关,但仍必须打印凭证。建议放弃打印凭证

答:

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3条,第39//TT-BTC号通知第1条第2款修改和补充了关于提交、确认和使用海关记录和税务记录的文件的规定:

报关人、纳税人在要求海关机关办理免税、减税、退税、不征税、办理税款、滞纳金、多缴罚款等手续时,无需提交进出口货物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关单)。延长纳税期限、逐步缴纳欠税、确认纳税义务的履行、取消欠税、滞纳金和罚款,但纸质报关单上的报关情况除外。

属于海关记录的文件;补充申报文件;记录预先确定代码、原产地和海关价值;宣布免税商品目录;免税商品使用报告;免税、减税、退税、不征税的记录;申请处理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的档案;申请延期纳税的文件;逐步缴纳欠税的档案;纳税义务履行确认文件;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档案必须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向海关当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必须以纸质形式提交文件原件,原件必须直接提交或邮寄给海关当局。

海关当局在检查记录时,根据报关单上的信息和报关人提交的海关记录文件进行检查、核对和存档。

报关人、纳税人可以提交报关单原件或海关档案的凭证。外国人以电子、电子邮件、传真、传真或报关人出具的文件、文件等形式出具的,报关人、纳税人应当确认、签字、盖章,并依法对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照片多页,报关人、纳税人确认、签字、盖章并盖章。。

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所述的凭证,如非越南语或英文版,报关人、纳税人必须翻译成越南语或英语,并负责翻译内容。对于本条第3款所述的情况,报关人必须在翻译上签字盖章。

在办理电子报关手续时,海关当局不要求报关人打印报关单,并提交属于海关记录的纸质文件,否则必须提交纸质文件。

问题31:

应加快货物清关和检验时间

答:

根据现行规定,备案时间不超过02个工作日,实际检查时间不超过08个工作日,除复杂、多品种的货物外,检查时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事实上,记录检查的时间、实际检查时间都比规定短。系统绿色通道自动接收和通关约3秒;黄金流检查记录的时间约为10-30分钟/套记录;货物的实际检查时间约为01-02小时/批次。

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清关时间取决于许多因素,许多相关对象,而不仅仅是海关当局和开海关人。目前,清关时间取决于有关当局的行政手续、付款程序和货物交接的快是慢。例如:许可证、监管机构的专门检查、专业检查;货物装卸时,依赖港口、仓库、地点经营企业;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在向海关当局收取税款的转账时;依赖货运递送服务公司;运输公司;海关代理和海关申报人办理海关手续。

为了缩短通关时间,多年来,海关当局深化了行政程序改革,并实施了电子报关程序,力争根据政府第19/号决议,将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缩短到90小时和出口货物70小时。为确保政府指示的通关时间,建议企业界、国家有关管理机构今后与海关当局同步协调,办理海关手续。

问题32:

原材料目录需要与每个原材料的HS代码相结合

答:

胡志明市海关局尚不清楚这一内容,因此没有理由回答企业。

问题33:

向中小企业发放出口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对生产设施和土地所有权的要求,这不符合高科技企业的经营模式,因为这些企业不一定拥有生产设施。

答:

此内容不属于海关当局的管理领域。建议企业协会转交给主管许可管理机构审查和解决。

问题34:

HQ与越南TMCN部门(VCCI)之间应有联系,以避免在申请C/O时重新打印HQ凭证

答:

根据第08//ND-CP号法令第25条第9款,电子报关单的使用规定如下:

电子报关单在办理税务手续、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通过银行付款程序和其他行政程序方面具有效力;证明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的合法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使用电子报关单满足管理要求,不要求报关人提供纸质报关单。

海关当局负责向有关国家管理机构提供电子数据形式的报关信息。有关当局负责配备设备,以查找电子报关单上的数据。

目前,海关当局已向越南工商会提供账户,以查询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信息,因此要求企业打印报关单和海关单据由该机构负责。建议协会向越南工商会反映,以改变C/O.//级程序。

问题35:

企业对进口化学品检验问题,即检验证书的保质期

答:

如果对HS代码进行分析和分类进行检查,则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18条第1款执行,以便企业使用以前通关的货物的分析和分类结果,以申报下一批货物的名称和代码,成分、物理性质、功能、用途、从同一制造商进口之日起3年内,进行分析和分类结果;除法律规定为依据,发布进出口货物分析、分类结果通知的,修改、补充、更换的除外。

如果属于专门管理和检查,则按照专门的管理和检查机构的规定执行。

问题36:

汽车进口企业是零部件,那么对能效的检验是如何进行的呢?

答: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年12月28日第36//TT-BCT号通知,如企业所述进口,则无需再检查该项目的能源效率。企业可以查阅胡志明市海关局的专门检查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问题,以便我们能够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问题37:

电子系统上的进出口记录

-困难:我们在电子系统上打开进出口报关单时提交了相关文件,但在办理货物取关手续时,我们仍需提交额外的纸质文件(硬复制)。

建议:我们希望海关接受电子系统上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快速通关

此外,我们期待着海关在海关手续中公布电子海关申请计划。

特别是对于绿色线货物,在电子系统上打开报关单后,我们建议不要为这些货物提交额外的纸质文件(硬复制)。

答:

根据TT38//TT-BTC的海关记录,在注册XK申报时,使用电子柜证书或纸质文件的NK是可以接受的。此外,在E.V5系统上,电子单据和电子海关记录:鼓励企业在进行正式报关时,并附有电子海关记录,并在年11月21日的CV/TCHQ-GSQL上得到具体指导。

根据第39//TT-BTC号通知第23条,第39//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1款进行了补充修改:

海关官员根据系统报关单分流结果通知、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局长或货物实际检查地海关分局的决定,对海关记录进行详细检查和货物实际检查。报关信息、系统上的风险指示信息以及报关人通过该系统发送的电子报关记录。

除某些专门检查文件规定提交纸质文件外,报关人必须提交纸质文件。

问题38:

在出口港口的海关检查方面,韩国企业在岘港、大叻、湄公河等其他省市设立工厂,并希望在胡志明市的港口出口其产品。为了出口货物,海关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疫。

强制化验化程序在哪里进行?在本地生产还是出口港口?

答:

财政部年4月20日第39//TT-BTC号通知第29条第9款修改和补充了年3月25日第38//TT-BTC号通知的一些条款,该通知规定,根据报关登记地海关分局的建议进行货物实际检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韩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为生产产品,企业有可以选择在申报登记地的分局或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分局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根据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户检)

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的职责

如果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不能进行货物的实际检查,第2步的公务员建议分局局长建议货物储存地的海关分局在VCIS系统上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分局批准后,货物的实际检查地点、形式和程度,执行如下:

a)通过"户检建议"功能,更新在电子定制系统中货物储存地海关分局的货物实际检查建议信息。报关人未以电子形式提交海关档案的,应当扫描海关档案的凭证,转入系统;

b)在电子定制系统上更新货物储存地海关分局的货物实际检查结果后,将货物的实际检查结果记录到VCIS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继续执行程序;根据现行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货物保管地海关分局的责任

a)分局局长的职责

指派公务员对来自其他海关分局的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并按照该海关分局在电子定制系统上的要求指导检查的形式和程度。

b)公务员实际检查货物的责任

b.1)根据第38//TT-BTC号通知第29条和分局局长在电子定制系统的指示,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货物检验结果必须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与报关人申报的适当/不合格内容,同时必须充分确定货物信息作为计税依据;

b.2)按规定在检查结果记录单上签字、盖章,并通过"输入检验结果"功能在电子定制系统上更新相应商品的实际检查结果;记录违规行为,并将所有违规信息和记录转交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处理(如有)。保存检查结果记录单原件;同时扫描检查结果记录单,以更新到电子定制系统,以完善电子海关记录;

b.3)取消系统上进口申报的海关密封要求(如果指示系统必须密封);

b.4)进口货物免税、不征税、应纳税额为零或可获得天税额和适当的货物实际检查结果:通过电子定制系统上的"待关后通关"功能,更新允许货物通过监管区的决定。

如果电子定制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交换申请家庭检查的信息,海关分局应执行以下措施:

a)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的责任

如果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不能进行货物的实际检查,第2步的公务员建议分局局长建议货物储存地的海关分局在VCIS系统上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分局批准后,货物的实际检查地点、形式和程度,执行如下:

a.1)根据附录V第38//TT-BTC号通知第07/PDNKT/GSQL号表格,编制2张货物实际检查建议单,并立即传真至货物实际检查的口岸海关分局;

a.2)根据第06/PGKQKT/GSQL表格编制2张检查结果单,附录V第38//TT-BTC号通知,登记地点的海关分局局长在"分局领导意见"标准上注明姓名和加盖分局印章。使用分局的印章模板是业务方印模板-2号表格"海关分局名称",并附有海关总署年11月23日第//QD-TCHQ号决定;

a.3)将交给口岸海关分局的报关人档案密封,包括:01份印有分局混合甲醛印章确认的出口货物申报表/进口货物申报表(分流结果通知书);01套照片由登记地海关分局确认,并附有申报单;01建议检查货物的申请表;02检查结果记录单;

a.4)在口岸海关分局转交的货物检验结果后,执行工作包括:

a.4.1)将货物的实际检查结果更新到系统,并按照规定继续执行程序;

a.4.2)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b)口岸海关分局的责任

b.1)接收来自申报表的海关分局提交的文件,以货物实际检查建议单上注明的形式、检查程度和说明(如有)对货物进行检查。口岸海关分局局长指派公务员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并在货物实际检查建议书上记录。被指派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公务员,按照规定在检查结果记录单上记录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果记录单上签字盖章;记录违规行为(如有);

b.2)完成货物实际检查后进行记录轮换

b.2.1)如果进出口货物是清关,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或应缴纳零关税或获得天关税的进口货物,以生产出口货物:

b.2.1.1)根据第07/DSHHG/GSQL号表格,根据第07/DSHHG/GSQL表格,通过海关监管区列出合格货物清单,这一过程附件2;在海关监管区通过海关监管区将报关人或承运人通过海关监管区将货物运往仓库、仓库、港口的企业时,在合格货物清单上注明、签字、注明日期、月份、年盖章,并加盖公章;

b.2.1.2)将交给报关人移交报关人的文件,交还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包括:01份检查结果单;01违规记录(如有),并立即将检查结果记录单、违规记录(如有)传真至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

b.2.1.3)档案包括:01份印刷出口货物申报表/进口货物申报表(分流结果通知),经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的混合甲胄印章确认;01套文件附有申报表的证明,由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确认;01建议检查货物的申请表;01检查结果记录单;01违规记录(如有)。

b.3.2)其余情况,不包括根据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停止通过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的海关监督区进行货物实际检查:

b.3.2.1)如果检查时间延长超过行政时间,则以传真方式通知登记地海关分局,以便将检查结果更新到系统。货物实际检验单原件被查封,交由报关人交还报关登记地海关分局;

b.3.2.2)严格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监管区域进行货物确认。

问题39:

当海关手续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我们只能通过服务公司获得信息。货主不知道为什么自己的货物没有通关,因此,不清楚问题发生在哪个阶段,无法迅速解决。

答: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货主与服务公司直接联系开报地的海关分局,了解货物信息。市海关局海关分局的联系方式。胡志明市已在胡志明市海关局网站上公布。胡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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