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备

36岁残疾人创业新星喝药自杀获救背后

发布时间:2022/11/16 16:41:39   

↑徐爱华此前接受当地电视台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陈怡帆蓝婧

实习生|李龙靓

责编|邓旆光编辑|潘莉

昔日的“贵州省残疾人创业新星”徐爱华扛不住了。8月14日,在离家10多公里的山上,36岁的徐爱华喝下了农药,想悄悄“离开”,医院抢救。近日,医院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他意欲轻生的原因:他与残疾人朋友创办的服装厂被楼下公司的一场大火波及,工厂烧毁殆尽。5年来他穷尽司法途径,仍难以获得赔偿,才“一时想不开”。

对于5年前的那场火灾,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在服装厂楼下的大方县众天圆海绵厂(下称“众天圆海绵厂”)内部,“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徐爱华据此将众天圆海绵厂诉至法院,年3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众天圆海绵厂赔偿徐爱华损失万余元,海绵厂投资人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先某不服该判决,多年来坚持上诉。先某认为,涉案厂房所有人大方经开区管委会未尽到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先某拒绝赔偿,年6月21日,徐爱华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先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期间,徐爱华发现,先某曾以“归还欠款”为由将海绵厂设备作价转让给其亲戚丁某。

据徐爱华透露,火灾后服装厂损失惨重,难以恢复生产,目前已解体。近年,徐爱华在汽车修理厂和驾校做外联工作,一边维持生计,一边偿还服装厂员工工资,年才结清所拖欠工资,“大家的血汗钱,我砸锅卖铁也要付给人家。”火灾导致他负债累累,如今仍有多万的外债。

↑海绵厂火灾后

楼下大火殃及残疾人服装厂

意欲救火消防设备却没水

年4月28日3时许,贵州七彩民族服饰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七彩服饰”)楼下的众天圆海绵厂发生火灾。

天眼查显示,七彩服饰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为万元。在七彩服饰的生产车间里,共有员工50余人,多是贫困户和残疾人。负责人徐爱华表示,员工中有10多位是残疾人,有几位离家远的残疾工人平时住在厂里。

徐爱华回忆,当天凌晨3点左右,他突然接到厂里来的电话,“一看这个时间点,就知道不正常”。当时徐爱华的哥哥徐明(化名)在厂里过夜,他告诉徐爱华厂房楼下发生了火灾。徐爱华让徐明先将厂里员工转移下来,避免人员伤亡。

徐明记得,当天凌晨3时许,他被一股刺鼻的气味惊醒,发现楼下的海绵厂着火了,“海绵燃烧的那个气味很浓。”

当时有十几位服装厂员工住在4楼,徐明随即把工人们叫醒,让大家下楼。后清点人数,发现还有一个残疾人员工没有下来,“他是假肢(下楼不便),是我叫了两个人上去把他架下来的。”徐明说。

徐爱华赶到现场时,发现厂房内配备的消防设施纯属“摆设”,“第一时间想用厂房内消防栓的水去灭火,但厂区自带的消防栓却没水,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等着消防队来灭火。”

徐爱华记得,火越烧越大,等到没东西可烧了才熄灭。厂里的原材料、设备全部灰飞烟灭,“那天夜里所有的员工都陪着我,我们看着火烧到天亮。”

据徐爱华介绍,七彩服饰和众天圆海绵厂的厂房均位于大方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管理机构为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眼查显示,大方县众天圆海绵厂系投资人先某于年出资万元成立。

↑起火当晚

法院判海绵厂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火灾原因不明拒绝赔偿

“起火部位位于海绵厂二层最北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这是事后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调查结果。

大方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年4月28日3时许,大方县众天圆海绵厂内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众天圆海绵厂二层最北侧。排除自然、小孩玩火、雷击、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据该事故认定书,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万余元。

↑火灾责任认定书

徐爱华表示,由于海绵厂的火灾,其服装厂设备和库存产品尽被烧毁,无法恢复生产,损失巨大,所以“拿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就起诉了海绵厂”。一审判决书显示,徐爱华请求法院判决众天圆海绵厂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万余元和停产停业损失,海绵厂投资人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方县人民法院于年1月16日正式立案。同年3月16日,大方县法院对七彩服饰诉众天圆海绵、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日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众天圆海绵厂对原告七彩服饰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先某认为火灾原因不明,故拒绝赔偿。据一审判决书,被告先某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总额没有异议,但是“火灾着火点是在我的厂房内,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没有明确,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不一定是我厂的原因,我认为火灾原因不明,有人为原因,对原告的损失,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财产受损系被告海绵厂发生火灾蔓延所致。“根据火灾事故认定,案涉火灾起火点位于众天圆海绵厂生产经营的厂房内,众天圆海绵厂投资人先某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可以确认导致七彩服饰财产受损的原因是大方县众天圆海绵厂发生火灾蔓延所致。”

同时,众天圆海绵厂对其生产经营的厂房内所有财产和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对七彩服饰因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众天圆海绵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称火灾的发生可能存在人为原因,一审法院以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为由不予支持。

年3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众天圆海绵厂赔偿原告七彩服饰损失万余元,被告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多年坚持上诉

认为经开区管委会应为火灾负责

被告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年8月9日,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徐爱华以大方经开区管委会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因为那时消防设施没有水,如果是经开区安监部门的管理失误,他们是不是应该也要承担责任?”徐爱华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道。

年11月14日,大方县法院经重审后,仍判决众天圆海绵厂赔偿七彩服饰损失万余元,海绵厂投资人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先某主张“涉案厂房所有人大方经开区管委会未尽到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对此,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大方经开区管委会交付厂房后,海绵厂自行将电气线路安装完成并投入生产后发生火灾,而先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大方经开区管委会未尽到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先某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毕节市中院提起上诉。年4月19日,毕节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众天圆海绵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先某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但遭驳回。()黔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显示,贵州省高院对众天圆海绵厂提出的再审理由均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8月19日,徐爱华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从年事发至今,先某未对服装厂的损失进行过赔偿,“一分都没有”。然而徐爱华与其他残疾人股东却因这场火灾债台高筑,导致生计困难,“我因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至今欠了多万的外债,其中三笔债务已经将我起诉到法庭,其他的陆陆续续也要起诉我了。”徐爱华说。

年6月21日,经徐爱华申请,大方县法院开始对众天圆海绵厂及先某进行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文书显示,年11月14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众天圆海绵厂出具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单位与负责人先某进行高消费;同年12月9日,被执行人先某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不久,法院即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相关执行裁定书显示,“本案执行标的为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元,均未执行到位”。年12月12日,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告人在徐爱华提起诉讼前曾向第三人借款

被告自称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设备作价转让给亲戚是为还欠款

“他(先某)火灾后厂里还有一些机器设备,怎么会没有财产?”徐爱华表示,他怀疑先某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

记者发现,众天圆海绵厂上述的机器设备于年8月9日被法院查封,但早在年8月10日,便被先某作价80万元,转让给了第三人丁某。

裁判文书网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第三人丁某于年10月12日向大方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众天圆海绵厂机器设备的查封。后法院查明发现,上述机器设备已于年被分别以()黔民初号、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作价80万元转让给了丁某,“用于抵偿先某欠丁某的欠款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先某此次抵价转让厂内财产的时间正发生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出炉的一个月后。

根据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年8月10日,丁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先某诉至法院,称其于年10月1日和年4月17日“以写借条的方式”向先某出借本金共计万元,但先某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万余元。

法院立案当日,双方即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先某自愿将位于众天圆海绵厂的设备及原料作价80万元转让给原告丁某,用于抵偿欠款。

丁某的民事诉状显示,丁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借条复印件来证明先某的欠款详情。

第一份借条复印件显示,先某于年10月1日借到丁某现金50万元,在场人为先某东;第二份借条复印件显示,先某于年4月17日借到丁某现金70万元,在场人亦为先某东。

徐爱华对“突然出现的两份借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徐爱华对记者表示,他在丁某年申请执行异议后才知道这两份借条和民事调解书的存在,“丁某在前帐已经严重逾期的前提下,还要向先某出借比之前债务规模大的的借款,而在第二笔借款出借后三个月就立即发起诉讼,索要全部借款本息,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对于这起民事借贷诉讼,徐爱华于年6月2日向大方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称先某、丁某涉嫌“虚假诉讼”。后大方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年6月3日,大方县公安局对先某和丁某分别进行了询问。

根据询问笔录,先某称他和丁某为“亲戚”关系,两份借条都是先某本人所写,当时只有先某东在场,“没有其他人知道”。

对于丁某为什么在其未归还第一次借款的情况下又再次借钱,先某回答道:“丁某自己也知道,他如果不借钱给我,我的工厂可能就倒闭了,他的钱就打水漂了。”

记者发现,在询问中,丁某的回答与先某大体一致。

8月20日下午,通过询问笔录中记录的电话,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先某。先某坚持认为大方经开区管委会对该火灾事故存在主要责任,“发生火灾时,开发区的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栓是没有水的。他这个钱不该我还,开发区要负责任的。”

对于海绵厂的机器设备为何转让给丁某,而不是赔偿给徐爱华,先某回复称,因为丁某也是他的债权人,设备转让给丁某是因为丁某先行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假如说徐爱华先起诉我,我的设备就是他的了。”

对于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何多年未对徐爱华进行赔偿,先某则表示系因事发后自身家庭生活困难,“我一家5口有3个残疾人,我是个残疾人,手上提个30斤东西,连走路都费劲。我老婆从小落下残疾,只能在家里做点农活。我最大的小孩也是残疾。”先某向记者透露,目前他在亲戚的厂里打工谋生,“每个月工资0元,最起码的生活保障都不够。我要养家还是还钱?”

对于之后是否有对徐爱华赔偿的计划,先某对记者称:“假如我有能力,我肯定是要还的。”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丁某,均未果。徐爱华和先某也对记者称,与丁某没有联系。

昔日“残疾人创业新星”轻生获救

“4年司法维权路已走得精疲力尽”

8月14日,在离家10多公里的山上,36岁的徐爱华喝下了自带的农药“高效氯氰菊酯”,想悄悄结束生命,后被人发医院急诊科抢救。

近日,徐爱华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了他轻生的原因,“这几年与先某的案子一直压在我的心里,那边有赔偿我拿不到,这边我还欠别人钱,人家不停地起诉我,还有亲人的压力……所以一时想不开,做了一些偏激的选择,伤害了自己。”

徐爱华表示,本案在司法程序上所有的救济渠道已经穷尽,但仍然追不回一分钱赔偿。

据徐爱华讲述,他出生于大方县边远山村的贫苦家庭。6岁时,徐爱华突发高烧导致右下肢小儿麻痹,从此右腿没有了力,行走不便。由于同学歧视和种种不便,徐爱华初二被迫辍学,前往贵阳打工。期间,徐爱华换了很多份工作,“那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时期,一个农村人跑到大城市去,什么社会经验也没有。我也体会到作为残疾人很多不容易的地方。”

年初,徐爱华回乡创业。年12月,徐爱华与残疾人朋友共同筹资成立了贵州七彩民族服饰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给当地不少残疾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据贵州日报报道,该公司被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评选为年“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另据贵州省残联官方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jg/2387.html

------分隔线----------------------------